于某乘坐電梯時,因天氣寒冷蹦了幾下,此時,電梯突然發生劇烈震動,一下子從9樓降至3樓。雖然于某和電梯里的另一名同事最終脫困,但事后電梯所屬的物業公司將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為4萬元的電梯維修費買單。昨天,江東法院判決于某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賠償電梯修理費近4000元。
乘客蹦跳后電梯出現故障
去年12月28日下午4點鐘,于某和同事何某乘坐寧波國際汽車城明州商務大廈的客運電梯,準備從10樓到地下車庫。電梯啟動后不久,于某突然雙腳跳起,在里面蹦了幾下。此時,電梯發生劇烈震蕩,從9樓降至3樓并停止運行,而樓層顯示卻為1樓。于某、何某多次按開門鍵無效。電梯停運1分鐘后開門,兩個人趕緊逃出電梯,從樓梯離開。大廈物業工作人員通過電梯監控發現故障后,馬上報警。警方到現場確認并復制了事故錄像。
物業向乘客索賠電梯修理費
大廈物業經過查實,認為電梯運行中,乘客在轎廂內跳動幅度過大,導致電梯鋼絲繩跳槽、拉長受損。今年6月16日,寧波國際汽車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于某和何某,稱他們“跳”壞了電梯,要求賠償電梯修理費近4萬元。
開庭時,于某和何某都來了。于某40多歲,何某50多歲,兩個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辦公地點就在事發大廈。
于某說,事發時天氣很冷,他蹦了幾下,活動了一下腿腳。他認為,這次故障應該是電梯質量問題導致的。監控錄像顯示,和于某一同乘電梯的何某并沒有蹦跳行為。
法院認為乘客有過錯
江東法院審理認為,電梯所在大樓的物業管理單位在明顯位置張貼了安全注意事項,提醒乘客在電梯運行過程中嚴禁蹦跳,已盡到告知義務。況且,乘坐電梯時不能蹦跳亦是常識,作為一般成年人理應知曉。因此,于某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
客觀上,于某蹦跳后,原本正常運行的電梯突然出現故障,由此可知電梯故障與其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而事發前雖然電梯運行正常,但其已臨近一年檢驗有效期屆滿,物業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事發前短期內電梯檢驗合格。因此,法院認為,此次故障也不能排除電梯本身的原因。
終法院判決,于某對電梯故障承擔10%責任,賠償電梯修理費近4000元。何某在電梯運行過程中沒有蹦跳等不當行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