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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公開征集立法意見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即日起就《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公開征集立法意見。征求意見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 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見欄目全文刊登。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即日起至8月7日前可通過南京政府法制網在線提交意見和建議,或郵寄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北京東路41號,郵編210008)。        
 
               聯系處室:法規處             聯系電話: 83216315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1年8月1日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和數量配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第六條  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鼓勵采用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管理水平,增強防范事故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八條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生產。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并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
電梯銷售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約定售后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電梯發生規律性、周期性停梯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使用單位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書編號等信息。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方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三十日內,向使用單位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質量保證和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  電梯采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電梯使用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并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建立保障性住宅電梯采購目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質量、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論證,制定目錄向社會公布并適時進行調整。
    保障性住宅應當在項目招標文件中明確選用采購目錄中的電梯產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多方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含有電梯的場所,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未明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在電梯使用前明確使用單位,或者指定物業服務中心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承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急修和投訴電話;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的聯系通暢;
    (五)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必須及時處理,禁止電梯帶故障運行;
    (六)電梯使用規范規定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平均每五十臺配備一名,不足五十臺的配備一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電梯專用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保記錄;
    (四)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決定暫停使用,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委托維護保養的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不得委托無資質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服務。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資質、值班電話、保養期限、維保電梯位置和編號。
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維保單位導致在用電梯出現無人保養情況。
    第二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和住宅新建的電梯,應當配置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機構;
    (二)廣場、公園、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公共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
    (三)商場、超市、賓館、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
    (四)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科技館等科教、文化、藝術場所;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統一規范指導。電梯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采集的參數和圖像保守秘密。
    本條例發布前已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時加裝監控系統并聯網。
    第二十一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制度,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使用單位必須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檢驗,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二條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影響電梯主要安全技術性能,以及電梯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并申請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重新使用。
    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自電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張貼停用標示,并對停用電梯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估,作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依據: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主要參數發生改變,需要改造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
    第二十四條  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報廢解體,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新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使用單位應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電梯運行費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費用在物業服務費和公攤電費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電梯運行費用情況。
電梯使用單位利用電梯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優先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無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時,應當約定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并經安全技術評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情況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代為申請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當保證安全使用條件。裝修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性能驗證,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第三十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和安全部件;
    (二)乘坐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超過電梯額定載荷運載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三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第三十二條  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滿足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保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確保電梯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并且處于正常的運行狀態。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并按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建立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應當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五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至少每六個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
    第三十七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地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并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驗完畢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異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的,使用單位可以直接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檢結論。
    第四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技術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估報告書。
    經安全技術評估,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電梯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意見;經安全技術評估無法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應當出具重大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新的評估意見。
    第四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制造、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有關單位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梯事故及重大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資金,用于電梯應急救援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負責及時協調化解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中的社會矛盾糾紛。
    第四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電梯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重大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督促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重大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其他故障報告后,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排除故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重點安全監察計劃,實行電梯分級分類管理,對公共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區域、超高層建筑、使用年限超過15年電梯以及重大社會活動場所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四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對電梯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包括單位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舉報投訴、獎懲和事故情況,以及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單位信用狀況做出評價和監管提示,并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五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許可。
第五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和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后,需要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或者吊銷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的。
    第五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五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電梯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負責電梯事故現場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電梯制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提供相應服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委托無資質單位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監控系統并聯網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期申請定期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業務分包、轉包的,或者變相分包、轉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履行告之或者報告義務的;或者未記錄電梯故障等情況并進行備案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二)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電梯產權所有者,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者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三)重大維修,是指需要通過調整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活動,重大維修后電梯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變更。
    (四)改造,是指改變電梯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活動。
    (五)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和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以及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五條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和質量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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